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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法律误区——圆中国企业海外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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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Jun 2013 | 企业与金融培训

文:2013年香港大学SPACE中国商业学院春季「讲座日」精华摘要 
       [讲座主讲人:曾文生先生(Dr. Eric Tsang)]

近年来,中国轮胎企业海外频遭反倾销调查,华为、中兴在美英遭遇知识产权法律困境,华北制药涉嫌价格操纵在美被罚10亿人民币等引发国人热议。中国企业海外发展如果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准备,将难圆海外淘金梦,甚至遭受重创。日前,在香港大学SPACE中国商业学院(以下简称“港大ICB”)举办的讲座日活动中,香港大学SPACE中国商业学院客席讲师、资深法学博士曾文生先生,为中国企业海外运营高管把脉,解析中国企业海外圆梦的法律思想准备、应急及后续方案。

误区之一:思维方式没有转变
当企业走出去,实质是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走到另一个,香港大学SPACE中国商业学院客席讲师、资深法学博士曾文生先生指出,企业海外发展首要的问题是转换思维方式。纵观全球,共有320多个司法管辖区,涵盖伊斯兰法、大陆法和普通法等法律系统及其内含之习惯法等,法系之间的互相借鉴也非常普遍。我国是社会主义大陆法系,而我国企业走出去一般以普通法系为主的司法管辖区居多。然而,司法管辖区的边界非常清晰而且具有强烈的保护意识,很多内地企业走到海外司法管辖区,临时聘请一些律师和专家,缺乏经验丰富的跨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和专家的指导,往往陷入误区。

有了基本的概念,只是千里之行的第一步,随后需要对目的地进行详尽的法律调查,除了本行业以外,所有涉及到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等层面的法律问题都要研究透彻。例如看似简单的商业合同,比如新产品的知识产权沖突,或者歌星的在两地的演出撞期,在司法救济较健全的地区,其中涉及到公众利益(公共交通配合和公共秩序维持等)的问题,对方则有可能取得法庭的禁制令从而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这个概念也是内地企业思考的某些盲点。所以,企业决策者不能死抱僵化的只守法条概念,而更需要了解各类情况并懂得法律博弈之道。

误区之二:重术不重道
国外的法律,很多时候注重道,以道来控法,法理非常重要,法条需要服膺法理。但内地大部分企业都只围绕法条上的问题,某些企业人往往以术代道,即所谓的“见树不见林”。另外要加倍注意的是在某些法律系统里面习惯法的应用更是非常普遍的。如国内企业走出去之前能深入了解法理,就能增加赢的砝码。在对法理的解读上,曾博士认为,背后引申出的是历史社会文化的差异,尤其体现在翻译的问题上。中文和英语间少有意思对等的词语,法律语言更是对翻译的要求甚严。国内企业往往对于法律翻译不重视,缺少研究习惯和案例,往往成为胡适笔下的“差不多先生”。

误区之三:缺乏衡平法概念
法律文化差异的另一个明显体现在于普通法中衡平法的概念,其中涉及所谓行为的公正、公平、公义等道德而非单单法条问题。曾博士强调,衡平法是普通法的一个部分,也是国内企业往往最难以理解的一个部分。而难中之难的概念之一就是任何一个受到信任的人都负有“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y)”。每一个企业的管理人都自然有受信责任的要求,这意味着,有权利并受到委托的人,负有更高的法律责任。现在很多企业上市收购合并等涉及到往往都是经济金融法等问题,所以作为上市公司的主管就要有责任去履行别人对你的信任,由于国内引进很多相关法例时缺乏所谓衡平法法理上要求,因此造成对这个领域的忽视。

误区之四:忽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G30提出所谓风险有四种,包括市场风险、信贷风险、操作风险,最后也是最大的风险是法律风险,因为它无处不在。那么法律到底是一个技术的问题,还是一个艺术的问题?曾博士认为法律是艺术为先,技术次之的工程。他形象的比喻,企业出去之前,最好先有一个完整的 “剧本”,其中出现什么情况要怎么处理有哪些后续方案都要未雨绸缪,没有准备好一个完整的剧本,千万不要随便出去。凡是有可能出错的之处,如果能预先做好预备,那就能降低风险。针对风险防范,曾博士特别强调,企业走出去一定要有两手准备,一个要有应急的方案。当问题出现的时候,企业领导须多听伙伴的意见,尽量避免先结后论。而且应急方案的最后一步一定要止损、同时要有后续方案以及风险对冲。所谓的相对公平,不是在于谁赢谁输,所以世界上最大的风险是不懂以为全懂,以不知为知,以无知为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