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纯钢先生:中国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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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 | 深度观点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董纯钢先生出席香港大学中国商业学院“2026港大日-新年展望论坛”,并带来“中国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新趋势”主题分享。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


 

香港的发达是以高度国际化的商业为基础,但是发达的商业显然都以法治为前提。港大作为亚洲最好的大学,他的中国商业学院和法学院在商业和法治领域里肯定起到了非常强的引领作用,所以,我想在今天这个场合去讨论这个问题非常有意义。


 

刚才我们听到很多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故事和经历,大家也可以看到,毫无疑问现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我作为一名主要在中国内地执业的律师和仲裁员,在过去20多年里也非常清晰地感到中国企业从引进来到走出去的发展变化。


 

我仍然记得,20多年前从法学院毕业的时候,中国内地法学院毕业生最好的工作计划,是先去国外法学院深造,考一个外国律师资格,然后去到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中国代表处工作。


 

但是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做的绿地投资、并购重组等业务规模已经非常明显的萎缩,所以很多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关闭或者缩小了他的中国办公室。


 

现在我的法学院同学或者师弟、师妹已经被他们的律所和公司派到全世界的各个角落,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他们也在全世界布局和为中资企业服务,这是非常清晰的趋势。


 

但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从个案而言并不都是开心的故事。中国商务部在2024年发布的一份对外投资公报显示,有70%的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是盈利或者持平。换言之,可能有30%的企业面临亏损的状态。另外根据我看到的另外一个数据,某省的国资委所做的省属企业对外投资的内部调研报告,50个对外投资项目分布在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35个亏损,11个盈利,还有4个没有进入经营状态。


 

所以,虽然亏损并不等于遇到了风险,但是很多亏损确实是来自于风险。在过去的这几年里,我们可以感受到中国企业所面临的海外投资的风险已经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从过去比较典型的传统商业风险,例如合同履行的风险、劳资风险、知识产权侵权等等,变成了一个更经常发生的,与国家行为直接相抵触和对抗的一种新的风险模式和形态。


 

就这个情况我与大家分享两个案例,在过去两年里以非常具体,甚至非常极端的形式发生在中国对外投资的企业身上。


 

第一个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安世半导体案。安世半导体是一家位于荷兰的全球性领先的半导体企业,他的控股股东是中国的上市公司闻泰科技。安世半导体在2022年完成了对荷兰企业Nowi的收购,该公司主要从事的是能量采集芯片业务。在收购的时候并没有面对什么太大的争议,但是紧接着在2023年,荷兰公布了《投资、兼并和收购安全筛选法案》,叫作Vifo Act。根据这个法案荷兰可以对过去所进行的外资并购进行追诉式的审查。所以2023年的时候荷兰政府进行了一年的评估,最后上述收购不构成军民两用,或者有军事用途的收购,所以被确定为合法有效。


 

但是到了2024年形势急转直下,因为地缘政治的问题,美国加大了对先进制程半导体的限制力度,之后闻泰科技就被列入了美国的实体清单。引起的连锁反应是2025年荷兰政府没有依据Vifo Act,而是根据冷战时期的1952年《产品供应法》采取措施,公布了一个行政命令,对安世半导体进行行政接管;之后安世半导体的荷兰籍董事向荷兰的法庭提起了诉讼,荷兰法庭发布了一个命令,暂停了闻泰科技委派在安世半导体的CEO和董事张学政的职务,并且把股东的投票权委托给法院所指定的一个独立管理人。


 

换言之,根据这样的行政命令和法院命令,闻泰科技丧失了对安世半导体的控制权。之后大家知道发生的故事,中国商务部立即启动了反制措施,限制安世半导体的中国公司向欧洲供应芯片,之后中国、荷兰和美国进行紧急磋商,恢复了芯片的供应,同时荷兰政府停止了他的行政命令的执行,但是法庭的命令仍然是持续有效。


 

在去年年底12月26号,闻泰科技在股东会上宣布将会采取国际投资仲裁等方式去维护他的权利,他预计索赔的金额超过80亿美元。这样一个案例表现了地缘政治对于企业对外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另外我再举一个案子,也是很著名的天齐锂业案,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企业是中国的全球锂业龙头企业——天齐锂业。大家知道锂是现在高度关注的战略性资源,全世界最大的锂生产国是智利。


 

智利有一个阿塔卡玛盐湖被称作锂行业的“皇冠上的明珠”,这一家盐湖的供应量占智利全国盐湖供应量的44%。所以为了确保长期战略性的供应,天齐锂业在阿塔卡玛盐湖的控制方SQM中投资了超过40亿美元,成为他的关键小股东,占有22.16%的股份。


 

但是2023年智利政府发布了一个国家锂战略,它的基本原则是所有的盐湖资源开发必须由国家取得控制性地位。所以根据这样的规定,SQM公司就与智利政府所控制的国家铜业公司进行了谈判,并且设立了一个合资企业,将这样的一个盐湖资源装入到新的合资平台之下。


 

这项重组造成的结果就是天齐锂业原来的重要投资和对于阿塔卡玛盐湖产生的重要影响被严重削弱,他的关键小股东地位也被削弱。自然天齐锂业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是这样一个重大长期资产的重组,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审议和表决,仅仅通过了董事会的决定。但是管理层认为这不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也不需要提交给股东会。


 

所以基于这样的问题,天齐锂业向智利的行政机关提出了他的抗辩,被否决;向圣地亚哥的法院也提出了诉讼,也被否决,现在这个案件已经上诉到了智利的最高法院。但是在去年的12月27号,新的合资公司设立和交割已经实际上完成。所以,即使后续智利最高法院改变了判决的结果,再想推翻这样一个交易的结构已经变的非常困难了。


 

基于上述的两个案例,安世半导体和天齐锂业的案子,我们可以看到在新的形势下,中国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来源发生了变化。一些情况下,从原来的商业上的交易对手变成了国家行为本身,这里面有两种非常典型的情况:


 

第一,天齐锂业案例代表的一个东道国政府的监管行为和政策的变化,尤其是他的产业主权意识的增强。


 

第二,是以中美战略竞争为典型背景的地缘政治风险,包括了安全审查、科技脱钩和供应链的去风险化等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企业所面对的风险已经是如何和国家机关,和权力共存和共舞的问题。


 

所以,在这样的风险变化情况下,如果我们仅仅以发生争议之后的事后补救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显然已经不够了,很难再去挽回企业的核心利益。所以在我们进行海外投资的时候,就有必要考虑把我们的风险防范措施前移,前移到整个走出去的全过程,包括投资前和运营中。


 

具体而言,在进行决策之前,除了传统上我们进行的商业尽职调查、关注企业的合同、合规和它的各种安全生产的记录等等之外,很有必要对于企业进行一个风险识别和国别画像。尤其是要了解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它的监管和执法实际运作的方式,以及它的政治和宏观政策的变化,包括选举周期、民族主义情绪和社会舆论,对于外资的看法等等。


 

在这样的基础上,还有必要在投资之前对于企业的投资进行一次压力测试。尤其去关注如果发生这样触发性的因素,例如监管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去应对。


 

在国别画像和信息来源方面,中国商务部每年发布的《对外投资的合作国别和地区指南》,以及中国社科院每年发布的《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都是经过长期的更新,覆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等等各个方面的一些底层的材料,可以作为风险判断的基础材料。结合当地的律师、商会等的信息和意见,以及企业自身的经验,可以形成更立体判断。


 

在另外一个方面,在进行对外投资的时候如果为了防范风险,很重要的一点是进行结构的设计。在过去的企业结构设计中,我们经常所关注的通常是税务、融资、并表等等商务的安排。但是在今天这样的环境之下,我认为企业投资的架构设计还需要关注如果发生了突发的行政监管,或者刚才提及的极端性的措施,企业是否有一条清晰的国际法上的救济道路。


 

就此我们可以关注一下,中国现在已经与111个国家签署生效了《双方投资协定》,在“一带一路”国家里面我们与92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在有《双边投资协定》的情况下,中国企业有一种可选择的国际法上的救济路径,即国际投资仲裁。


 

在这里也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这是一家广东的企业叫中山富城,它曾经在尼日利亚进行了大笔的投资,是尼日利亚奥贡广东自由贸易区的合作伙伴,负责这个贸易区的道路、管网、电力和污水设施等等的建设。


 

但是在它进行大笔投入之后,从2026年开始尼日利亚政府单方终止任命,试图变更投资者,并且采取了非常极端的措施,导致中山富城的投资目的落空。


 

所以根据中国和尼日利亚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山富城在国际仲裁法庭对尼日利亚政府提起了投资仲裁,并且获得了7000万美元左右的赔偿。根据刚才赵云教授提到的《纽约公约》,中山富城分别在加拿大、英国和法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且实际上获得了当地法庭的保护。


 

这个案子也普遍被视为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背景下通过国际投资仲裁保护自己权利的典型案例。


 

另外,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时,合同风险的防范也可以通过合同安排进行很大程度上的规避。尤其应当关注经济稳定和退出条款的安排,在很多时候能够有效的退出与成功的进入同等重要。


 

另外就是争议解决条款,我想没有一个适合于所有投资项目的完美争议解决条款。大家有必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做考虑,并且合同与法律互为补充,如有可能我们也要考虑适合自己的法律。


 

对于风险防范而言,我们知道风险是动态的,所以静态的合规和风险防范永远是滞后的。我强烈建议企业在运营中持续的关注被投资国家和地区风险变化的情况,包括它的立法政策讨论,关键官员的表态等,建立一种动态的、可以提前预警的风险防范措施。


 

以上是我的一些浅见,不当之处,敬请指正。谢谢大家!